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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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