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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9、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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