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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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内容有如果进行买卖交易的双方为签订书面合同,可以通过送货和收货单,以及结算单或其他发票作为相关证据来证实买卖交易的成立。如果进行买卖的物品不是出卖人所有,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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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1、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依照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内容有什么的相关解释。《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买卖合同指的购买相应物品,转让相应物品的所有权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同时如果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不能进行转让的情形话,购买人可以要求进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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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br/>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br/>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br/>(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r/>(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br/>(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br/>(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br/>(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br/>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br/>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br/>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br/>(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br/>(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br/>(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br/>(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br/>(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br/>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br/>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br/>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br/>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br/>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br/>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br/>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br/>(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br/>(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br/>(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br/>(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br/>(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br/>(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br/>(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br/>(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br/>(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br/>(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br/>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br/>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br/>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br/>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br/>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br/>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br/>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br/>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br/>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br/>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br/>(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br/>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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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空抛物坠物司法解释关于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空抛物司法解释的大致内容是需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加强源头的治理,从而有效地预防以及惩治高空抛物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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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最新内容
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的最新内容为: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1浏览 2024-09-24
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只要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直接到司法机关主动承担错误 ,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了之后又逃跑的话,那么就不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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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高院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怎样会构成罪行
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1浏览 2024-09-03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内容是?我曾经查阅了很多材料都找不到,希望有经验人士可以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那个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如下<br/>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br/>一、受理与诉讼主体<br/>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br/>(一)承包合同纠纷;<br/>(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br/>(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br/>(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br/>(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br/>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br/>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br/>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br/>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br/>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br/>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br/>(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br/>(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br/>(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br/>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br/>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br/>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br/>(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br/>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br/>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br/>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br/>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br/>(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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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赌博罪的司法解释内容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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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高院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如何会构成罪行
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5浏览 2024-09-21
你好,我老家有块地,但是被人非法侵占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最高法院土地确权纠纷处理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的内容解答如下:<br/>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br/>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br/>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br/>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br/>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br/>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br/>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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