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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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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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员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平均值,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条直接关联到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很简单,就是每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数,但为什么还会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呢?笔者 认为,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没能正确理解为“应得工资”。

在解决何谓“应得工资”之前,我们先来普及“工资”的法律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具体而言,工资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其中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 奖金(如年终奖、季度奖);

(四)津贴(如岗位津贴)和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

(五)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然后,再来看法律意义上的“应得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上述所有工资组成部分计算应支付给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即为法律意义上的“应得工资”,但由于存在以下工资扣减的情形导致员工实际到手工资(以下称“实发工资”)一般会少于应得工资:

用人单位可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 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 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 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 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 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为平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为“月平均工资”设定了最低和最高的限额。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别说明:

1、在计算平均工资的时候,对于出勤天数少于21.75的月份,法院一般会剔除出去。

2、工伤期间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现在按省级统筹会更高些)的60%计算。

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此单位从签署劳动合同,开始劳动到解除合同为止的年限来计算的。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过多份劳动合同,也是依据劳动者签署的第一份合同,开始劳动累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作满一年,补偿金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超过半年(含半年)则按一年限期计算。未满半年则按照劳动者二分之一月工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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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浏览 2024-06-20
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补偿金个税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第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 四、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 例如:某职工2005年6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取得经济补偿金80000元,该职工在此单位工作时间为8年,故该职工就此一次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 按照国税发(1999)179号文件,首先计算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视为月收入) 月工资收入:(80000-14063×3)÷8=472 6.38(元) 第二、计算当月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额:(472 6.38-1600)×15%-125=34 3.9(元) 第三、该职工工作8年(视为8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 应纳税款=34 3.9×8=275 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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