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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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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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话,则该房屋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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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话,则该房屋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要素有哪些?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方式也十分重要,必须要在合同中注明。

2、商品房基本状况,包括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大小、权属证明等。房屋基本状况是很重要的,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样才不会发生纠纷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何时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条件,这些都是需要买卖双方明确清楚的。

6、房屋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房屋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公摊面积对于房屋使用者十分重要,实用面积才是买方最需要关注的。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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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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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买卖房屋,但是我对房屋合同不太了解,我想咨询一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br/>1、6<br/>2、141条。其中,第6<br/>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br/>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br/>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r/>第141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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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br/>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br/>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br/>(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br/>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br/>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r/>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br/>一、有关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br/>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br/>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r/>第141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br/>二、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br/>(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r/>(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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