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地铁劳动合同违约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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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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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广州劳动合同违约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而且无论是在广州还是在其他省份,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统一规定的,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是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的,职工才需要向公司付违约金。
在广州地铁劳动合同违约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一、在广州地铁劳动合同违约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在广州地铁劳动合同违约争议的仲裁时效是1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地铁站的工作人员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离职时用人单位无故克扣违约金的,员工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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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给我交的社保有问题,违背当时签的劳动合同,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广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申诉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br/>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br/>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r/>  法定代表人:×××<br/>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br/>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br/>  法定代表人:×××<br/>  请求事项:<br/>  <br/>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br/>  <br/>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br/>  <br/>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br/>  <br/>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br/>  <br/>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br/>  <br/>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br/>  事实与理由:<br/>  申诉人于2001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7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2002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br/>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07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br/>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br/>  此致<br/>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br/>  申诉人:<br/>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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