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中的直接强制有哪些执行手段?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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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强制中的直接强制包括了冻结财产和存款;扣押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拍卖财产等几种强制执行的手段。行政强制包括了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类型,这两种都是有一定条件的。
行政强制中的直接强制有哪些执行手段?

一、行政强制中的直接强制有哪些执行手段?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哪几种?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了人民法院和相关的行政机关,其他的政府机关是没有权利进行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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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吗?
行政强制执行是包括直接强制的,对于行政机关在进行代履行或者执行罚没有达到执行目的,可以对当事人的相关财产进行直接强制处理,并冻结相关民事行为,以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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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能直接拘留吗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司法拘留,但司法拘留只有十五天以下,不能拘留到全部还款时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w浏览 2025-02-14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执行吗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其中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人身约束,对当事人现有的财产进行扣留、冻结,对住宅进行搜查等方法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代执行和执行罚。类似于滞纳金就属于执行罚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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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否能直接拘留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可以直接拘留。在被执行人有以下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49浏览 2024-09-01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执行的内容分别是什么?请简要叙述。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根据执行手段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 强制。间接强制的特点是手段相对平和,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和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给当事人加处新的 金钱给付义务,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代履行就是应当 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由他人为履行,代履行 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直接强制的形式较多,特点是手段直 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较为常见的有划拨存款、汇 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财物。行政强制法列举了五类常见的 执行方式。<br/>(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理论上 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对于拒不履行 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以加处新的金钱给付 义务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行罚经 过一定期限,当事人仍不履行时,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执行。在我 国,执行罚主要是针对不履行罚款、税款、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 等金钱给付义务,国外加处罚款还针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或者 不作为义务的执行。在我国,加处罚款主要是针对不缴纳罚款 的行为,加处罚款的数额由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加处滞纳金针 对不缴纳税费的行为,加处滞纳金的数额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目前我国滞纳金标准不统一,数额有按日 加处5%、1‰、2‰、3‰、5‰和按月加处5%不等。<br/>(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直接强制执行方 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采取划拨存款、汇 款方式执行,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的, 只适用于税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少数领域,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40条和海关法第60条使用的是“扣缴”一词。<br/>(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这是执行金钱给付义务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属于直接强制。根 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处 理措施执行方式的应当由法律规定。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7条、第40条和海关法第60条、第90条规定了依法拍卖或者 变卖、变价的执行方式。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 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 罚款。<br/>(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概念来源于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妨碍就是排 除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恢复原状就是通过 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状况。在行政管理 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侵害的不是其他民事主体的杈利,而且侵害了公共财产,影响了行政管理秩序,也可能要承 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规 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 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 人负担。”(5)代履行。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 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 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森林法第39条 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 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 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代履行从性质上 说是间接强制的一种,但有时与直接强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 行政机关代履行的情况下,如防洪法第42条规定,对河道、湖泊 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 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 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区别代履行和直接强制,一是 看是否属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情形,就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 义务是由于当事人事先的作为引起的,需要由当事人消除违法 的后果;二是是否强迫当事人自己消除违法的后果,代履行排除 了强迫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格和自由的尊重;三是是否属于由当事人承担费用;四是如果代履行时当事人 抵抗,则不能代履行,这一点与国外的代履行制度不同;五是代 履行的前提行政决定的义务是可替代履行的,就是当事人履行 和其他人履行效果没有不同。对不能履行的义务,只能直接强 制,不能代履行。如预备役军官法第53条规定预备役军官拒绝 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br/>(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除了上述五类行政强制措施外实 践中还有一些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 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 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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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吗?
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合法的行为,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财产及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服兵役而对于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查封债务人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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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强制执行是否能直接拘留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可以直接拘留。在被执行人有以下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4浏览 2024-09-05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有行政强制权情况下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未直接规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法律规定既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选择强制执行的途径。例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但是人民不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强制执行。如法律规定的涉及到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明确,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法律已经授予强制执行权,人民不受理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三是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没有规定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性角度出发,在穷尽自身力量无法保障执行时也可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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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强制执行有哪几种?
直接强制执行只有一种,能够对公民的财产和行为进行强制履行,所以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书之后,应该及时履行义务。否则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履行,可能还要偿还一部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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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不协商能直接强制执行吗
30浏览 2025-02-21
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不一定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可以拿出相关证明了满足强制执行条件的材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至于提交的材料是否证明满足了相应的条件,需要法院依法确定。对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依旧不清楚的,可以继续选择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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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强制执行可以直接拘留吗
不可以,强制执行的概念: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34浏览 2025-01-28
我叔叔因为公司财务方面的一些事情,现在被抓了,其他的人也在被调查,叔叔的妻子怕到时候会被强制执行一些东西,所以现在直接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br/>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br/>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br/>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br/>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br/>二、即时性强制措施<br/>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br/>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br/>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br/>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br/>三、一般性强制措施<br/>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br/>与执行性强制措施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机关追求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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