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适用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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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权纠纷采取特别程序审理的,应当是要求变更监护权的,因为变更监护关系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院应当慎重对待,采取特别程序审理。而一般的侵害监护权纠纷案件,法院采取普通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适用情形是什么?

一、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适用情形是什么?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权纠纷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这就要求立案庭对此类案件在立案时就列为特别程序,如果列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最终无法处理。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要注意不是说一审终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也没有办法,而应告知其还可以提出异议。

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监护权纠纷案由有哪些?

1、申请指定监护人,即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进行指定;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即被指定的监护人认为指定不当;

3、申请变更监护人,即认为原监护人不宜再担任监护人,需另由他人担任监护人;

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即认为原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形。

综上所述,监护权纠纷案件的案由有几种,如果是因为侵害监护权引发的诉讼,法院会采取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审理,而对于变更监护关系的起诉,则会启动特别程序。采取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法院做出的判决具备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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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变更监护关系是否适用特别程序呢,因为特别程序里面有一些新增的我有些不太明白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br/>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br/>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br/>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br/>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br/>《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br/>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br/>(一)祖父母、外祖父母<br/>(二)兄、姐<br/>(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br/>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br/>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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