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还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8-22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合同成立后缔约过失责任还是存在的,因为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和缔约过失责任并没有直接关联性,只要在缔约阶段存在着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情形,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的责任,比如说追究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成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还存在?

一、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是否还存在?

合同成立后缔约过失责任还是存在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有人主张,只要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另一方能对他行使缔约过失诉讼上的请求权,而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种观点混肴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抹煞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价值,是很不妥当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其后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也可能出现正常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合同已经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此时只的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一种途径;

即合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违约方并不一定就是缔约过错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都并未重合,更是谈不上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方的违约责任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过错也在缔约过错方,对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从而完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特点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即使合同还没有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在书面的合同上签字,但前期的协商阶段也必须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如果是恶意协商的话,需要追究相对应的责任,也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成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还存在?
一键咨询
  • 154****6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2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5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1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8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3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7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0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7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2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1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2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5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合同纠纷·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扬州177****311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78****400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56****583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合同成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以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条件。订立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情况,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订立合同为由进行恶意磋商,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br/>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br/>2、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br/>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br/>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br/>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这也是二种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
369浏览
合同成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10w+浏览2023-09-10
合同成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成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单务合同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10w+浏览2023-09-24
合同成立后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成立后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同成立后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10w+浏览2023-09-11
缔约过失合同是否成立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缔约过失合同是否成立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单务合同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呢
10w+浏览2023-09-10
单务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单务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同有效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
[律师回复] 缔约上过失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刻和周密的分析始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耶林在该文中精辟地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和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缔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赔偿。”由此可见,其所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仅存于合同成立前阶段。我国理论界目前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的主张已经扩大到合同有效之场合,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场合的适用是作为特殊适用还是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适用尚有争议。笔者从法理的角度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实信用原则权威性、有效性的体现,在整个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都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法理学基础,故其应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br/>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观念表现在一般的恶意抗辩中。其被称为系属帝王条款,君临法域之基本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基本上均规定了这一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作为有实际约束力及效果的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理应作为一般性的责任原则存在于整个合同领域。否则,拒绝缔约过失责任的有效合同如同没有窗户的屋子,必然成为黑暗的尽情之处。实践上的合同关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发展性,而人的理性是有边界的,如果试图用事先的契约规定合同当事人将来所有合同权利义务的想法,是不科学的,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就如同法理上众所周知的成文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及某种程度的滞后性、保守性的特点一样,总是在流变、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社会生活面前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因此,承认缔约过失责任应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是必要的,也是有着深厚的法理学基础的。<br/>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结果,而先契约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恪守良易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的必然结果。在民法理论中,义务与责任是相对应的概念。义务是责任的前提,有义务才有责任。而契约过失责任对应的即是先合同义务,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所以,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在核心。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为签订合同,在相互磋商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交易惯例而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它包括相互协议、互相保护、相互通知、相互保密等。缔约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以当事人是否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为判断标准,而与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情况无关。根据法理,缔约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合同有效成立,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另一角度看,合同债之关系,除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外,尚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一译间接义务)。不真正义务在保险法上最为常见,如投保人于保险标的的见险增加后的告知义务不真正义务在民法上也有,典型的表现为减轻损害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14条《合同法》第119条、370条)等。违反合同给付义务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
463浏览
缔约过失责任可否与违约责任并存
10w+浏览2023-09-20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合同成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还存在?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无锡135****6694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81****182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81****8775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