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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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是产生时间,产生理念以及程序规定完全不同。比如说在程序这个方面,小额诉讼的程序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如果说是简易程序的话,比小额诉讼程序实际上还是要复杂一点的。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上的滞后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却收效甚微以后,案件最终在各种争论声中被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而在今后审理简易诉讼案件时,一些繁琐无用的纯仪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至于完全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了。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如前文所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到最近若干年才出现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起诉讼,如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起诉。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一) 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要对小额诉讼程序概念有一个清晰的阐述,研究国内外法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是必不可少的。

它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诉讼为 30 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事件, 以借款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为对象,仅限于金钱支付请求而不包含物的交付请求 。由各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均主要从案件标的额案件类型两个方面为基点进行界定的。 而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讲,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相对不复杂民事纠纷而使用的较普通程序而言低成本、较快捷、简便易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而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则专门指用于解决较小标的额,较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在性质上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相互联系,同时并列存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其发展只有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其发展只有几十年的历史,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程序。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使用范围特定、程序简便等特点,法官也因此被赋予了更多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适当的引入该程序,能够极大的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方便快捷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升国家法治水平的目标。

(二)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立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理论上更是众说纷纭。在国外,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是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也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以简易、迅速处理为目的的诉讼程序,具体指督促程序、保全诉讼程序等。】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应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即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在传统意义上,一般民事简易程序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而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称为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其不仅排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我国目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就是采用了传统意义上的划分。民事简易程序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在这部法律发展过程中,简易程序开始有了专门的独立规定,也使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被明确的区分开来,简易程序也因此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出,在国内外,简易程序的概念通常是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较而得出的,并且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对于简易程序概念主要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简易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另一种则认为简易程序不是简化的普通程序,而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程序并与之并存的诉讼程序。更加赞同后者的观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小额诉讼程序主要就是因为是属于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而且相对来说的话,诉讼的标的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可以适用该程序简易程序主要是案件比较复杂的,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很显著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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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浏览 2024-10-30
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为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制订的于简易程序之外的民事诉讼程序,新民诉法<br/>第二百七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又以二百七十五条列举方式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br/>2.小额诉讼的适用。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br/>第一百六二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仅限基层人民以及它的派出法庭。也就是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br/>3.小额诉讼的适用金额。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海事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明确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进行审理的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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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简易程序
10w+浏览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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