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先履行合同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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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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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理解为是先履行抗辩权,也就是说是对先期行为出现违约情况的抗辩。而如果一方首先出现违约的,是由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所导致的,二者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先履行合同义务?

一、如何理解先履行合同义务?

先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理解为是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的订立都会涉及到是不是有效成立的问题,对于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自己可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履行义务又叫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违反先履行合同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三、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将被视为违法的行为,而如果没有履行规定的一方是由于对方先没有履行的行为在先的,那么就可以相应的免除违约行为或者相应的处罚,如果二者均未履行的,可以视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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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中的先履行义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理解合同中的先履行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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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在法律上,先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双方中有一方需先执行债务,若先履行方违约未按时履行,后履行方有权拒收履行要求。反之,若先履行方已完成但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也有权拒收相关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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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10w+浏览2024-02-21
先履行义务的含义是指什么
先履行义务主要通过先履行抗辩权体现,当双方存在债务责任且履行顺序不同,较轻义务方有权在先履行者违约且无合理解释时,拒绝其履行请求。这种情况下,后履行方有权抵制不履行者的执行请求,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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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哪些是先履行义务
1.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1浏览 2024-09-21
当事人能否先申请法院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义务
[律师回复] 当事人能否申请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 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先予执行。它是指对民事、经济案件立案后判决前,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被告先行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物品给原告的强制措施。引起先予执行的原因,是一个案件的审结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申请人又存在着非常紧急的情况。例如:王五打伤张 三,张三伤势非常严重,急需住院抢救费。而张三家庭困难,无支付能力,王五又有能力解决。根据申请人张三的请求,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强制王五支付部分医药费。否则,张三可能失去生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是: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中所谓紧急情况是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队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需要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其次,裁定先予执行,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应当限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4)申请人要提供担保。如果拒绝,可驳回申请;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申请人如果败诉,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对裁定先予执行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通过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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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义务是什么
10w+浏览2024-04-02
先履行合同义务与后履行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先履行合同义务和后履行合同义务不一样,两者都是属于赋税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的,而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前是属于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发生在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以后了。也就是发生在合同的效力已经消失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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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1.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5浏览 2024-10-28
合同履行的原则,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履行的原则,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br/>(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br/>第<br/>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br/>第<br/>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br/>第<br/>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br/>第<br/>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br/>第<br/>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br/>(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br/>第<br/>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br/>第<br/>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br/>第<br/>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br/>(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br/>(四)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br/>二、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义务有着本质的不同:先合同义务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对这种义务,当事人既不能事先约定,也不能约定排除,而是由法律为保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先合同义务的附随性。离开了契约,先合同义务无存在的可能。先合同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该义务是针对所要订立及已经订立的合同,其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合同的类型不产生影响。缔约当事人之间说明、告知、协助、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都不具备给付的性质,它们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着根本不同,后者是为了促进债权的实现。违反义务后责任承担方式的独特性。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要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后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多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损害赔偿。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原因在于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目的在于促进交易的成功,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自身的主观过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即使过错方再实际履行或采取其他方式也于事无补。所以,赔偿损失是对利益受损一方进行救济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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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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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但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需要由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义务以后,后履行的一方再履行义务。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需要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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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理解合同中的先履行义务
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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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先履行一定义务吗
[律师回复] 当事人能否申请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 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先予执行。它是指对民事、经济案件立案后判决前,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被告先行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物品给原告的强制措施。引起先予执行的原因,是一个案件的审结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申请人又存在着非常紧急的情况。例如:王五打伤张 三,张三伤势非常严重,急需住院抢救费。而张三家庭困难,无支付能力,王五又有能力解决。根据申请人张三的请求,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强制王五支付部分医药费。否则,张三可能失去生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是: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中所谓紧急情况是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队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需要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其次,裁定先予执行,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应当限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4)申请人要提供担保。如果拒绝,可驳回申请;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申请人如果败诉,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对裁定先予执行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通过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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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驶条件是什么
关于附随义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当事人因为同一书面合同而互负债务,而且,双方形成的这种债务有时间先后顺序。而对于附随义务能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权,也要取决于书面合同的实际情况才能进行分析,毕竟法律上对附随义务还是缺乏明确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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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履行义务的含义是指什么
先履行义务主要通过先履行抗辩权体现,当双方存在债务责任且履行顺序不同,较轻义务方有权在先履行者违约且无合理解释时,拒绝其履行请求。这种情况下,后履行方有权抵制不履行者的执行请求,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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