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定义与特征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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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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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根据委托方委托的事情,用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从事贸易活动,在完成委托之后收取报酬。行纪合同的特征是有偿的服务的、并且行纪合同是属于双务合同,从事贸易的时候是用自己的名义。
行纪合同的定义与特征是怎样的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与特征是怎样的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中,以自己名义办理业务的当事人是行纪人,给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委托人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有证券交易、委托拍卖等,根据上述行纪合同的概念,一般符合此概念的都属于行纪合同的范围。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人应当是经过批准可以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 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纪人完成后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得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过的约定为委托人买回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行纪合同是属于双务合同,在有法律纠纷的情况下,一定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诉讼时效一定要注意一下,虽然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旧会进行受理案件,但是权利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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