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情形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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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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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形下会面临解散。一方面,当组织存续期间到期,将自动终止。另一方面,组织也可根据自身决定解散。但无论何种原因,依据我国法律,均需进行清算。对于需审批设立或注销的非法人组织,更需遵循相应程序执行。因此,非法人组织在解散时,务必依法清算,并遵循审批程序。
有什么情形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有什么情形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非法人组织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能会面临解散:

首先,从其存在期限来看,当存续期间到期之际,该非法人组织便可能因此而自动终止;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人组织也可依据自身决定进行解散处理。

然而,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解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均需进行清算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经过审批后才得以设立或注销的非法人组织而言,它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步骤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什么情形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凡具备以下任一情况,均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已调查者,应立即撤销案件,亦或不予起诉,或中止审讯程序,又或是宣判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造成危害性极小且未被视为犯罪的。

(2)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有效期已届满的。

(3)通过特赦命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由受害人主动提出诉讼才能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如未能提交诉讼请求或撤回诉讼的。

(5)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已死亡的。

(6)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法人组织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能会面临解散:

首先,从其存在期限来看,当存续期间到期之际,该非法人组织便可能因此而自动终止;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人组织也可依据自身决定进行解散处理。

然而,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解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均需进行清算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经过审批后才得以设立或注销的非法人组织而言,它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步骤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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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独资和国内的企业的组织架构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最大的权利机构就是股东大会,小一点的企业就是董事会,这也是正规的企业所有必不可少的,确保企业的正常发展,外商独资的企业除了要遵循公司自己的规章,还要遵循我国的有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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