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一万元。每增加一万元,罚款增加二千元;
(三)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二万五千元,超过十万元的,每增加五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四)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四万五千元,超过三十万元的,每增加十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五)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起始罚款八万元,超过一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二)超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营业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四)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六)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的罚款额合并计算。
对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并且根据情节的不同处以不同的处罚,根据经营额的不同,罚款的金额也是不同的,如果有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营业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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