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意外身亡,儿子获得的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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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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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父母意外身亡所得的保险金,法院一般会判定为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险金等作为婚内个人财产的款项,最好和婚内其他收入相分离,否则在同一个账户内进出频繁,也会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个人财产也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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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身亡,儿子获得的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父母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赔偿给儿子的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吗?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今天对此问题进行以案说法。

我们来说一个6月29日判下来的案子。

小红、小明原来是夫妻,于4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离婚时,小红、小明均称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父亲大明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生前投保了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险,指定受益人为小明。

大明逝世后,保险公司于7月给付小明保险金2000000元。

离婚后,小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要求分割用该笔保险金购买的房屋、车辆等。

法院会支持吗?

庭审中,小红提供了小明银行卡余额还有37万多。

而与此同时,小明提供了小明父亲大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保险公司的理赔批单相互结合,用来证明小明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亡后,小明作为受益人获得了保险公司一笔共计2000000元的保险金。

同时,保险金入账后,除了该笔款项的理财认购、回购,其余部分全部为支取,没有存入,也就是说,小红、小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账户中除了理赔款,没有其他收入进入上述两个账户中。

综上,可以认定,小明银行卡中在离婚时的余款37万元为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系小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小红主张婚内购买的登记在小明名下A房屋为小红、小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小明主张为2000000元保险金中的400000元所购买,系小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合本案,小明父亲因交通事故逝世后,保险公司给付小明的保险金为人身保险保险金,所谓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与人身性质紧密相关,小明父亲将受益人指定为小明,可以认定为对小明个人的赠与,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法院认为,根据小明所提供的7月份之前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小红、小明双方在获得保险金之前的收入、经济状况,可以认定原、小明在获得保险金之前并没有经济能力全款购买案涉房屋,故法院采信小明的主张,认定房屋为用保险金所购买。

故案涉房屋,系小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车辆也同以上分析。

小红、小明于4月14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法院询问原、小明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双方均答没有。

可以推定,小红是综合考虑了当时双方的财产及负债情况,也明知夫妻双方存款系来源于小明父亲身亡的保险金,故放弃了对财产进行分配。

小明亦没有要求小红负担债务,而且没有要求小红负担孩子抚养费

同时根据小明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见,小明现已经处于负债状态,小红要求小明大额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首先没有事实根据。

其次,对直接抚养子女且没有要求小红负担债务、负担抚养费的小明来说亦不公平。

综上,对小红要求小明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共计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一方父母意外身亡所得的保险金,法院一般会判定为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杭州专业离婚律师提醒大家,保险金等作为婚内个人财产的款项,最好和婚内其他收入相分离,否则在同一个账户内进出频繁,也会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个人财产也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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