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绝生育孩子可以算是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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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无权要求妻子生或不生,也无权以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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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中,男方想要孩子而女方不想生,女方怀孕后而男方不想要的情况比比皆是,双方也很容易因为生育的问题产生矛盾,使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

那么妻子不想要孩子,拒绝生育,是否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在离婚案件中,丈夫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下面我们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案情:

妻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008年,因在外务工相识相恋的李先生和王女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

在此之前,王女士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和前夫生了一个女儿。

她和李先生结婚后,女儿便随他们共同生活。

李先生自然想再要个孩子,可妻子却迟迟没有怀孕,后才得知王女士做了绝育手术。

之后李先生及其家人坚持要求王女士做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却都遭到拒绝。

对此,王女士承诺她会和丈夫白头偕老,李先生念及夫妻感情不再强求,并将王女士的女儿视如己出抚养

然而,婚姻关系并非一句承诺就能坚如磐石。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因各种琐事产生种种矛盾,对此,王女士曾在、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法院以证据不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

而李先生不甘示弱,于7月将王女士诉至法院,他认为王女士背弃承诺、拒绝生育,导致他至今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遂要求王女士给付15万的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

二、法院:

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由于李先生对王女士的女儿提供了长期的物质帮助、生活照顾、教育培养,可以认为李先生与继女形成了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由于继女已经成年,李先生年老体衰后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自己未生育子女老无所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实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不难理解,女性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往往需要履行更多的义务,怀孕、生育、哺乳都是男性无法替代的基于生理构造的客观事实,这其中的艰辛、风险也需要女性独自承受。

因此,在丈夫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意生育的情况下,为避免女性的身体、意志遭受侵害,理应更多地赋权于女性,当夫妻之间两个平等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应当首先保护女方的利益。

三、以案普法:生育权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前半句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丈夫无权要求妻子生或不生,也无权以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如果丈夫坚持想要生育子女,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生育权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后半句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即男方如果坚持想要孩子,和妻子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对是否生育分歧较大的,男方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之后可以通过再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我是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关注我,教你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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