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时间是否计入审限?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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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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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延期开庭时间是否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处理中,如果是案件的情况符合法定延期审理的条件的,此时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的,此时也可以由我国的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审理。
延期开庭时间是否计入审限?

一、延期开庭时间是否计入审限?

延期审理的延期期限是不计入审限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计入审限,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二、什么情况可以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在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如果是出现了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审理的情况的,此时是可以延期审理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进行延期审理得,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延期审理一般是很长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是有期限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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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认为案件的事实不足,已经申请了法院的延期审理了,申请延期开庭计入审理期限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br/>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br/>  <br/>(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br/>  <br/>(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br/>  <br/>(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br/>  <br/>(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br/>  <br/>(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br/>  <br/>(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br/>  <br/>(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br/>  <br/>(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br/>  <br/>(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br/>  <br/>(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br/>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br/>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br/>  也就是说,只有上述的几条内容,延期审理是不计入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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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土地有了纠纷,需要官司来解决,想要延期审理在协调,延期审理期间计入审限吗?可否计入呢?
[律师回复] 应该是不计入审限的。<br/>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br/>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br/>(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br/>(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br/>(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br/>(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br/>(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br/>(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br/>(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br/>(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br/>(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br/>(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br/>(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br/>(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br/>以上是延期审理期间计入审限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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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公司,上班很久了,我入职的时候忘记了签订合同,所以,公司就没有给我发工资,我就把公司起诉了,延期审理计入审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br/>(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br/>(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br/>(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br/>(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br/>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br/>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br/>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br/>(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br/>(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br/>(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br/>(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br/>(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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