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
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纪合同有什么特点
1.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
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2.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
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3.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4.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这三种合同的法律概念不同,合同性质不同。
行纪合同具有限定性,只能进行委托人委托的贸易活动,不能进行其他的民事活动,不涉及商事交易的贸易活动。
签订行纪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文件形式,可以采用口头约定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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