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指的是不是本人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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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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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托人非个人身份,而是接受委托协助他人之人。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指自己,需提供合法文件授权受托人行使法定权利。委托不可随意撤销,受托人违规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协议。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及其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简言之,委托人可指定代理人(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但法律责任归属委托人。
受托人指的是不是本人

一、受托人指的是不是本人

受托人并非指代个人自身。

在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指即为个人自身,而“受托人”则是协助本人完成相关事务的第三方。

当个人委托他人代表其个人行使其相应的法定权利时,委托人需向授权方提供其签字确认的法律证明文件。

然而,委托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撤销或变更其之前所做之委托事项。

如若受托人如有任何不当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人享有完全的权利决定是否解除委托协议。

在此情况下,只要在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所赋予的合法权益之内,无论受托人行驶何种职能以及产生任何义务,均应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及承担该等法律责任。

简而言之,您作为委托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处理特定事宜,而这个被授权者便可称之为受托人或者被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二、受托人指的是否是本人

受托人并非指代个人自身。

在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指即为个人自身,而“受托人”则是协助本人完成相关事务的第三方。

当个人委托他人代表其个人行使其相应的法定权利时,委托人需向授权方提供其签字确认的法律证明文件。

然而,委托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撤销或变更其之前所做之委托事项。

如若受托人如有任何不当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人享有完全的权利决定是否解除委托协议。

在此情况下,只要在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所赋予的合法权益之内,无论受托人行驶何种职能以及产生任何义务,均应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及承担该等法律责任。

简而言之,您作为委托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处理特定事宜,而这个被授权者便可称之为受托人或者被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并非个人身份的象征,他是接受他人委托协助完成任务之人。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指的就是本人,必须依法提供文件来授予受托人执行相关法定权利的权力。委托事项不得随意撤销,如果受托人违反了规定,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在委托权限之内所采取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委托人全权承担。总而言之,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即受托人)代为处理特定事务,然而法律责任仍然归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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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问题解答如下,
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2.受托人受托人(又称被委托人或受委托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二、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伤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除双方另有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责,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同时,该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
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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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是什么意思
接受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的人(受托人),又将所接受的委托事务委托他人办理,就就是转委托。为防此受托人滥用转委托的权利,通常委托人在委托书上将是否允许受托人转委托直接明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虽然按照《合同法》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的规定。
二、什么是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有转委托是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转托代理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三、受托人有转委托权的特征
委托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复代理既可以将代理人代理权限内的全部事项委托复代理人,也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转委托有如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中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信托中的委托人是指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过程中委托人权利有哪些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委托和信托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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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指哪个
信托受托人主要指的是在信托关系中根据信托的意图管理,被授予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就叫做信托受托人又被称为信托管理人或者是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合同一般都是属于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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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致人死亡,受托人可否将受托权转托
[律师回复]
一、受托人致他人损伤谁担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受托人能否将受托事项转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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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故意损害,受托人可否将受托事项转托?
[律师回复]
一、受托人致他人损伤谁担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受托人能否将受托事项转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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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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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人致他人损伤谁担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受托人能否将受托事项转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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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中委托人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信托过程中委托人权利有哪些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委托和信托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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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人能否将受托事项转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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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指定金钱信托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无指定金钱信托 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仅指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法和标的物的种类,概括地指出运用范围,至于具体如何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决定的金钱信托。例如:受托人可将信托资金用于贷款、贴现、购买公债或公司债,但并不具体地指定将信托资金贷给某企业或单位,也不要求具体地办理何种贴现,或用来购买何种公债或公司债券,这完全可由受托人凭自由意思决定,只要能保证这种金钱信托的收益即可。 无指定金钱信托有什么要求: 事实上,各国对这种信托资金的运用都是有法令规定的,其目的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资金运用也有一定限制。例如:回本对这种无指定金钱信托在信托法第二十一条所颁布的赦令中,其中第五款限定这种信托资金运用方法,作了如下规定,并非完全没有什么范围,现抄录该法有关条文如下: 1、公债及依特别法令设立的公司债的应募承受或买进。 2、以国债及其他前款有价证券为担保的贷款。 3、邮政储金; 4、对于储蓄银行及依特别法令设立的银行存款。 5、对于前款银行以外的银行的存款 信托在实践中有什么作用 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二)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 (三)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四)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 (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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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规定是什么?
信托受托人规定是具备相关的权益,同时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比如说受托人应当通过信托文件当中的要求履行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需要恪尽职守,并且要将固定的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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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指定金钱信托和无指定金钱信托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仅指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法和标的物的种类,概括地指出运用范围,至于具体如何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决定的金钱信托。例如:受托人可将信托资金用于贷款、贴现、购买公债或公司债,但并不具体地指定将信托资金贷给某企业或单位,也不要求具体地办理何种贴现,或用来购买何种公债或公司债券,这完全可由受托人凭自由意思决定,只要能保证这种金钱信托的收益即可。 无指定金钱信托有什么要求: 事实上,各国对这种信托资金的运用都是有法令规定的,其目的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资金运用也有一定限制。例如:回本对这种无指定金钱信托在信托法第二十一条所颁布的赦令中,其中第五款限定这种信托资金运用方法,作了如下规定,并非完全没有什么范围,现抄录该法有关条文如下: 1、公债及依特别法令设立的公司债的应募承受或买进。 2、以国债及其他前款有价证券为担保的贷款。 3、邮政储金; 4、对于储蓄银行及依特别法令设立的银行存款。 5、对于前款银行以外的银行的存款 信托在实践中有什么作用 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二)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 (三)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四)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 (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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