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员工是否属于刑法上犯罪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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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员工是否属于刑法上犯罪主体

一、分公司的员工是否属于刑法犯罪主体

分公司员工如果是分公司主要责任人,分公司实施犯罪活动,构成单位犯罪的,属于刑法是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分公司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

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

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公司犯罪的,分公司员工主要责任人,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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