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诉讼时效法定和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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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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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的诉讼时效法定和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有什么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什么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的诉讼时效法定和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诉讼时效法定和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对于人身权的请求权、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抗辩权形成权、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等权利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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