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因怀孕临产入住被告医院生产。
被告于同日6时许给原告施行了剖宫产手术,7时左右手术结束原告回到病房。
9时许,王某在病房接受补液过程中突然出现面色发紫、抽搐、意识不清等症状,很快呼吸心跳停止。
经抢救,王某虽恢复心跳和呼吸,但仍神志不清,呈植物人状态。
事发当日,王某家属和被告一起封存了事发时的补液并保存在被告处。
办案思路及心得王某经过长期治疗,未能恢复神智。
对于本案,律师分析认为,王某病情变化发生在静脉滴注头孢哌酮的过程中,完全不能排除补液药物本身、补液药物遭污染、补液药物制剂不纯混杂其他异物、药物质量不合格甚至所补药物与医嘱不符等等因素引起王某损害的可能。
其后医方组织多次危重病例讨论,包括医方自己的医师在内,也均没有排除药物因素引起的可能。
但到诉讼时,医院药房清理冰箱,将当时封存的补液清理掉了。
因为补液丢失,双方对是否能够进行医学鉴定产生了争执。
医院认为患者系羊水栓塞,诊断明确,补液丢失不影响鉴定,医院也不存在过错。
律师则认为,王某病情不符合羊水栓塞的表现。
第一,发病时间不符。
羊水栓塞者“常有胎膜已破及宫缩过强,尤易发生在产前静滴催产素时,也可发生在子宫有异常血窦开放而致羊水进入的途径,如剖腹产、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等时”,即羊水栓塞常发生在手术或者分娩时,而王某虽然进行了剖腹产手术,但发病前一切正常,发病时已是手术结束后3小时,体内羊水已经排出。
第二,临床表现不符。
一是羊水栓塞由于堵塞肺动脉,肺功能不易恢复。
而本案王某肺功能很快恢复正常,发病不到1小时氧饱和度就达到100%。
二是羊水栓塞有出血不止症状,出现DIC表现。
而王某没有出现出血不止、DIC。
第三,检查结果不符。
羊水栓塞者胸片可见弥漫性点、片状浸润影,沿肺门周围分布。
血涂片可见到羊水细胞,尿沉淀物可找到破碎红细胞。
而王某发病后上下午两次胸片检查,均为“两肺未见明显实质性改变”,外周血涂片检查未见到羊水细胞,尿沉淀物未找到破碎红细胞。
再说,事后被告医院内部进行了多次病例讨论,并请了外院专家会诊。
对于导致王某情况恶化的原因莫衷一是,推测的原因包括肺栓塞、过敏性休克、羊水栓塞、抗菌素过敏、肺小动脉栓塞等等,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病因。
故而现在医院认为王某系羊水栓塞没有依据。
同时,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四)封存保留的补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医院丢失了封存的补液,导致鉴定时既不能提供封存保留的补液,更不能对当时的补液、药物进行检验以查清病因。
医疗鉴定不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医疗鉴定进行下去没有意义。
因为医院原因导致鉴定基础丧失,应当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虽然法院也试图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医学会未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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