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拿回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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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拿回来吗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拿回来吗

怎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问题?

当事人咨询:

我们协议离婚中约定房产归我,但因为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没有办法过户

是不是我们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拿到离婚证后,房子就是我的了?

房贷还清后,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去办理过户了?

如果想对方顺利配合过户,我需要做些什么?

李晓娟律师解答:

第一个问题,离婚协议生效后,房产归谁。

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的归属,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以登记为准,对外还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作为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您,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

第二个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您所有,那么您可以请求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您个人。

现在只是因为房贷没有还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等到房贷还清后,您可以凭借离婚协议书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对方拒绝配合过户,您可以凭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这个时候,即便对方不配合您过户,也可以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管局做变更登记。

第三个问题,为保证房产顺利过户,你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离婚协议中最好约定对违约的惩罚措施,以免对方违约,不想配合过户。

2、确认离婚协议已经在离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如果是离婚后补签的协议,最好到公证处做个公证。

3、在贷款还清以后,第一时间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晓娟律师扩展解读: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不一定同意。

这个也很容易理解,本来两个还贷人,现在变成一个还贷人,对银行来讲,风险升高。

比如,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30年的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高达一两万,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

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和一般合同当事人一样,需要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对于前夫妻俩就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依然会因为一些爱恨纠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离婚协议中最好明确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夫妻财产分割将原有房产归属于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所以这种房产变更登记不要缴纳契税

这样,就可以节省房价1.5%—3%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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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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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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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br/>(一)工资、奖金;<br/>(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不再赘述)。根据您的叙述,您与您丈夫虽处于分居期间,但婚姻关系尚未未解除,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有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您丈夫单独将价值约为10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他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在您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您丈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您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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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br/>(一)工资、奖金;<br/>(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不再赘述)。根据您的叙述,您与您丈夫虽处于分居期间,但婚姻关系尚未未解除,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有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您丈夫单独将价值约为10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他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在您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您丈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您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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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有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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