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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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判几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判几年

一、过失伤害人死亡判几年

过失伤害罪致人死亡,一般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话,则可以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且客观上发生了死亡的事实,与此同时还要求这两者在刑法的角度上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备四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4、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二、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定?

1.过于自信的过人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是:都造成了死亡结果:都对于结果的可能发生有预见,而且都不是希望这种结果出现。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死,行为人凭借某种客观条件能力、经验、环境等,轻信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持的是一种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疏忽大间的过失致死与意外事件致死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就是过失致死;如果不应当预见,或者说不可能预见,而出现了致死结果,就是意外事件致死,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判罪量刑,比如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就按该法律规定的刑罚进行量罪判刑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判几年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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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判几年
过失致人死亡其量刑范围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情节较轻,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刑法中已经有规定的特殊情况,按照特殊情况处理。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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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br/>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br/>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br/>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r/>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r/>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br/>【以案说法】<br/>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br/>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br/>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br/>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br/>【判决理由】<br/>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br/>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br/>【法官评析】<br/>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br/>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r/>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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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主观不存在故意伤人的行为,只是因为疏忽大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属于过失行为,在量刑上会从轻处罚,如果是因为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过失的行为,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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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是: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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