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人诬陷强奸罪怎么办?
1、被人诬陷强奸罪,可以要求对方拿出相关证明自己确实犯了强奸罪的证据。
关于强奸罪,国家侦查机关必须搜集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罪行,否则就是没有犯罪。其是否构成诬告罪要看其是否有主观故意,即为达到让特定公民获罪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指控。如存在这一故意,可控告其诬告。如不存在这一故意,仅是错告,可在最终证明无罪后,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是否果醋强奸罪,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确定:
(1)如果男女恋爱,可以证实二人正处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
(2)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3)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4)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后带个录音笔,藏好,或者打电话开录音,当然过程中要机灵点,把该说的都说出来,让对方确认,比如,可以问问对方究竟要怎么样才肯放过自己,偌是要钱,那么好了,这样就赢了,可以反过来告对方敲诈。
二、强奸案件的量刑起点一样吗?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别包括使用的手段不同、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使用的手段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不能采用上述方式。
2、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
强奸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被害人应当为自愿。
3、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人;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身份限制。
4、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对象为女性,没有年龄限制;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对象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强奸罪是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侦查,然后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形,通常无法认定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对被人诬陷强奸罪怎么办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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