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父母,是子女天然的监护人,除了父母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有监护资格的人。那么除父母外哪些人有监护资格,爸爸妈妈过世或缺少监护才能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情愿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居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能够提请法院判决。不能够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次序,即假如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假如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次序中有监护资历的人没有监护才能或对监护人显着晦气的,法院能够从后一次序有监护资历的人中择优断定。
假如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规模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爸爸妈妈担任,如爸爸妈妈死亡或许无监护才能的,按下列次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许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依照下列次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爱人;②爸爸妈妈;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许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情愿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赞同的,出能够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许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规模的近亲属或近亲属损失监护才能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能够从情愿承当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作争议时,有关单位、安排能够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心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责任部分或悉数托付别人承当。受托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托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危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当,但托付监护人对此确有差错的,应承当连带责任。
综合以上介绍,我们国家法律对监护人有严格的规定,监护有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哪些人有监护资格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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