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不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应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罪当判处死刑,但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以及罪犯正在怀孕的。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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