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意味着以下三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逮捕的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会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形,看是否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人民检察院会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作出批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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