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可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合同,不需要赔偿。违法辞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其他情况下,与被派遣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用工单位可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