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处以罚款以及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账户中划拨等措施。
一般来说,在行政裁决书生效之后,相关当事人是需要遵守判决书的内容的,若是判决书之中规定需要缴纳罚款的,那么一般是需要到指定的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义务,若是不履行的,那么法院有可能就会适用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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