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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产生某种危害后果的,称之为危险犯。
而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破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危险犯未遂的判定,核心在于如何认识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因为,所谓危险犯的未遂形态,在理论构造上即指已着手实行构成要件行为,但因为客观原因尚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危险犯,而危险犯的着手可依据结果犯未遂一般理论进行认识,并不具有本质上的特殊性,而与结果犯的既遂认定不同的是,危险犯通常并不存在现实的结果而具有认定上的特殊性。因此,准确界定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危险犯未遂认定的前提。
具体危险犯不是未遂犯,具体危险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危险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如果存在,就是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必须有具体危险产生,否则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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