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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构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暂予监视居住被滥用,法院可以撤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固定居住生活的地方,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如果没有固定生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居住地点,由公安机构执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会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但又不是完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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