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析产要准备什么东西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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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所有权证;(2)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4)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办理离婚析产要准备什么东西。
办理离婚析产要准备什么东西

一、办理离婚析产要准备什么东西

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4)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二、办理离婚析产双方一定要到场吗

离婚后房产析产需要双方到场的,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一种行为,必须要到场,如果说确实因为一些工作原因或者是其他的交通原因不能够到场的话,那么是可以委托授权他人进行的。

离婚后房产析产需要30个工作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当事人离婚后去办理房产析产登记的,一般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相关手续,拿到新的房产证

三、什么情况需要析产?

离婚析产一般都是指离婚当中进行的房产转移登记,这里的房产专门指商品房,因为是处理房产证上的权利外观也就是产权登记,防止后续处分房产时发生权力纠纷,所以房产需要是能进行变更登记的商品房。

在离婚时,如果房产之前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也就是说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后一般会协商或判处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取得相应份额的对价进行补偿,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析产就很有必要。

如果是房产登记在一方或者其他人名下的,那就需要将房产过户给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仅凭离婚协议或者是离婚判决书上的条款是无法保障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在离婚发生财产分割后,最终协商或判决后的房产所有权人不是房产产权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需要进行离婚析产,对产权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进行变更。

离婚析产主要是针对房产而言的,在办理析产手续的时候,要求提供一定的材料。那究竟,办理离婚析产要准备什么东西?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解答。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离婚处理房产的时候就一定要先进行析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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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07年9月,方某入职合肥某商贸公司,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商贸公司是国内某知名奶粉的代理商,同时也是合肥一家母婴用品商店的供应商,在方某入职后即在母婴用品商店上班,工资由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发放给方某。工作3年多,商贸公司迟迟未与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方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为此,方某曾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之后,方某即被商贸公司口头辞退。<br/>方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申诉、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认定方某申诉的劳动用工主体错误,驳回了方某的申诉请求。方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方某为此向法院提交了商贸公司送货单、工牌、工服的收款收据、母婴用品商店采购部分录音资料、同事员工书面证明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银行进帐明细。<br/>被告商贸公司辩称,方某与商贸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方某提供的证据来看,仅仅说明方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送货单和活动方案,只能说明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原告作为客户的身份与被告发生关系。原告的用人单位应当是母婴用品商店,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br/>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调取的银行明细表可以看出,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有几个月份向原告账户转款,大部分转款金额为1200元,同时该银行明细与方某提供的商贸公司送货单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该银行明细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证明转款人系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认定方某与商贸公司自2007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称送货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该送货单抬头为商贸公司送货单,收货单位为母婴用品商店。同时,商贸公司亦未能提供有关货物买卖的货款往来证据,因此对于商贸公司此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方某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br/>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种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一个形式要件即书面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br/>方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属于第二种情形。方某为商贸公司提供了劳动是确定的,方某工作的地点及领取工资的方式不能作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的劳动为前提,提供劳动的地点及用人单位以何种方式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律赋予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工资单、工牌、工作服、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等等,以此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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