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第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有什么
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包括:
1、合同债务已经依约履行;
2、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依法抵销的;
2、债务人已经提存标的物;
3、合同依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
4、债权债务出现混同;
5、债权人免除债务等。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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