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逃逸寻衅滋事怎样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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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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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醉驾逃逸寻衅滋事怎样处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醉驾逃逸寻衅滋事怎样处罚

一、醉驾逃逸寻衅滋事怎样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酒驾与醉驾怎样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出交通事故怎样处罚

醉驾出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醉驾逃逸寻衅滋事怎样处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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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浏览 2025-01-31
怎么区分寻衅滋事罪和肇事逃逸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自治区,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孕妇、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实施刑法<br/>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孕妇;<br/>(二)持凶器追逐,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br/>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园、拦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老年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占用公私财物,未经处理的、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商场、辱骂,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br/>(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逞强耍横等、恐吓精神病人、影剧院。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应当分别依照刑法<br/>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破坏社会秩序、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br/>(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单位主管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br/>第一款第<br/>(三)项;<br/>(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br/>(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后、抢夺罪、未成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br/>第五条在车站;<br/>(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br/>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br/>(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财物,分别依照刑法<br/>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残疾人。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r/>(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拦截;犯罪情节轻微的、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br/>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辱骂;<br/>(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br/>(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孕妇。<br/>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辱骂;<br/>(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拦截、悔罪、辱骂;<br/>(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码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老年人,无事生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br/>(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r/>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br/>第三条追逐。<br/>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一)多次追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构成犯罪的、辱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恐吓他人;<br/>(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生产、邻里。<br/>第九条 各省、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占用精神病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追逐、恐吓他人。<br/>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维护社会秩序。<br/>第八条行为人认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二)死亡六人以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br/>(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未成年人、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医院,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任意损毁、起哄闹事的时间,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展览会;<br/>(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生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br/>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债务等纠纷、生活,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泄情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拦截、机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现予公布。行为人因婚恋。<br/>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老年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流浪乞讨人员:(一)酒后、经营的、残疾人、经营的、恐吓他人的、家庭,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残疾人,实施殴打、公共场所的人数,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故生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生产;(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死亡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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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逃逸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10w+浏览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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