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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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同时更多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权人不愿维持,或者主动放弃而在期限届满前可能终止。专利权终止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利用。

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专利因其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其效力。

2、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2)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呢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所及的相关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具体到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力要求书为准,同时以说明书和附图作为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保护范围指的是该产品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同时可以以简要说明作为解释。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如下: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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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的情形
专利权终止的情形:(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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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权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专利权在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br/>(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br/>(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br/>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br/>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br/>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br/>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br/>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都提到新的技术方案,简单地讲就是要有创造性,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比现有技术落后就不能申请专利。<br/>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里强调外观,即外表。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近几年,本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80。<br/>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br/>1、发明专利20年<br/>2、实用新型10年<br/>3、外观设计10年<br/>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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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专利权终止?
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2、专利权人自己主动放弃了专利权,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3、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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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可以被终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br/>(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br/>(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br/>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br/>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br/>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br/>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br/>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都提到新的技术方案,简单地讲就是要有创造性,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比现有技术落后就不能申请专利。<br/>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里强调外观,即外表。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近几年,本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80。<br/>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br/>1、发明专利20年<br/>2、实用新型10年<br/>3、外观设计10年<br/>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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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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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专利权终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专利权终止<br/>1、专利权期满终止<br/>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br/>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br/>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br/>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br/>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br/>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br/>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br/>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br/>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间按照<br/>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br/>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br/>(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br/>(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br/>(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br/>(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br/>(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br/>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br/>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br/>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br/>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br/>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br/>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br/>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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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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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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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律师回复] <br/>一、哪些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br/>第<br/>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br/>第<br/>二,合同解除;<br/>第<br/>三,债务相互抵销;<br/>第<br/>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br/>第<br/>五,债权人免除债务;<br/>第<br/>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br/>第<br/>七,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br/>二、什么是合同债权债务的混同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原因。《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混同,可以是同—法律关系(同一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混同。前者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买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并了买方,买方主体资格消失,则产生混同的效果。后者如甲方欠乙方10万元货款,乙方依照承揽合同应当给甲方制作桌椅,甲方与乙方合并成丙,甲、乙消失,则发生混同效果。广义的混同,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债务混同之外,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涉及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混同是债的消灭的原因。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br/>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规定会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不混同。实际上是指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应给予保护,即不因混同而影响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同时也应认识到:当事人不因混同而丧失对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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