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及执行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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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及执行主体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及执行主体是什么

一、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及执行主体是什么

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如下:

1、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2、专利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局。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财政局。

5、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局。

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水务局。

7、水事纠纷、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等。

执行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卫生管理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各资源管理机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

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三、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是在判决义务不被履行的情况下的措施。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通知银行从该机关账户中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及执行主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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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个行为本身肯定不是QE,QE是人民银行直接在银行间市场大量购买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目前来看,加入质押库只是增强了未来央行投放流动性的工具。它没有直接投放货币,也并不暗示任何货币政策的方向。  在整个置换方案中,没有任何央行直接购买债券的动作,定向/市场化置换行为本质是一个债务重整过程。官方以指令的方式,要求商业银行以低息、长久期的地方政府债置换了高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和各类平台债券、信托,这个过程没有回笼货币也没有投放货币,所以置换是货币中性的。由于融资平台贷款本身不是合格抵押品,因此将其置换为可以抵押的地方政府债券之后,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有所改善,央行相当于增加了1万亿新的货币投放渠道。这是什么数量概念呢一贯被央行用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未到期央票4200亿元左右,一次降准释放的流动性也就5000亿左右。债务置换完成之后,央行在公开市场操作时的空间明显扩大。但是,无论MLF还是PSL,投放流动性的主动权都在央行手上,而人民银行至今没有表达过任何直接以货币化方式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意愿。  详细的逻辑,就需要回顾一下本次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背景。  2015年是地方政府债的到期高峰,43号文之后,旧有的融资通道受到严重限制,再融资能力受阻,偿债压力显现。各种测算版本很多,一般认为今年即将到期的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是融资平台贷款、信托、债券,有别于地方政府债)金额在1.5万亿-1.8万亿之间,包括救助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所有的到期债务金额在3万亿左右。明年的到期金额与今年相仿。我去年上半年曾经写过,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可控。为什么当时可控,现在就有偿债压力呢因为去年底出台的43号文限制了融资平台的再融资能力。旧有的地方政府融资逻辑被打乱。  政府融资的逻辑与企业非常不同,作为一个掌握了暴力机关和货币发行权的非营利性组织,政府的融资行为天然具有庞氏属性。我们愿意给一个企业融资,是因为测算下来它的盈利能够在项目周期中覆盖还本付息的现金流;但是我们给一个政府融资时,往往考核的关键是该政府未来再融资续贷的能力。当偿还债务不在融资人的目标列表中时,它对融资利率的敏感度也就迅速下降直至荡然无存了。当融资行为得不到全面监管,融资人还兼具了投资义务之后,它的债务规模就会迅速扩张。这就是2014年年底之前地方政府债务的状态,各地政府举借了天量的高息债务。如果没有限制性措施出台,这个状态本会维持直到。。。永远,就好像日本那样,政府债务规模是GDP的好几倍。虽然2013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还相对安全,但是这个状态长此以往,肯定会不可收拾。  于是就有了43号文。地方政府不再能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融资平台举借新的债务。借问没有政府信用的融资平台是什么它只是一个三张表都很有水分的问题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的再融资能力突然受到严格限制,原有的融资逻辑突然被打破,这就势必需要新的再融资方案来接续杠杆。  于是就有了新预算法,也有了2015年期间楼部长抛出的第一批1万亿地方政府债置换计划。  1万亿真的很多。整个2014年,国债总共发行1.8万亿不到,地方政府债4000亿元。1万亿置换计划相当于为全年增加了将近50%的无风险利率品供给。  这个品种和数量级,只有商业银行能够承接。可是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两大难题:存款持续大量流失,本身不考虑地方政府债,2015年可以用来配债的资金就已经大量减少,何况供给还要增加50%以上;新的地方政府债收益太低,基本接近银行资金成本,从纯商业的角度而言,一定是高息的地方政府贷款更加诱人。如果一定要公开招标,只会有两种不美妙的结果:<br/>1、地方政府债的收益率逼近融资平台债券;<br/>2、流标。  因此,时就有人喊话,应该由央行出面认购地方政府债。但这种直接投放货币的接盘侠行为,当时被央行直接否定。在过去的<br/>2、3个月中,博弈一直在进行中。财政部的政策目标是到期债务顺利在新的预算法框架下续作,尽量少走老路,因此让央行货币化解决,对财政部一定是最优的。而人民银行的政策目标是复合的:控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控制物价水平;维持人民币币值,促进国际化。对于后两个使命而言,货币化解决债务问题都是负面影响,从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来说,直接货币化也是次优的。  于是就有了我们今天看到的妥协版本。债务并没有直接被货币化处理,而是采取了部分定向,部分市场化的方式。当市场化发行对货币市场带来严重冲击时,央行可以使用新的公开市场工具主动投放货币,熨平波动。  其实这就是个互相喂翔的故事:财神爷看着一杯热翔,敬了秋裤先生;秋裤先生如果“啊呜啊呜”狂吃了,那就叫QE;可是秋裤先生不傻呀,他也不吃;结果两个人把钱庄老板都拉过来,对他们说,“都是你们造的孽,你们吃”;秋裤先生一边又拿出一瓶健胃消食片,安慰大家,如果噎着了,他有药。  至于他到底给不给药,什么时候给药,没有人说得清。在这之前,翔一定是先吃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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