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如何办
对于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案件,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前述案件一般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与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由
行政诉讼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
1、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2、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3、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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