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十级伤残赔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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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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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级伤残赔多少

一、山东十级伤残赔多少

山东十级伤残按照实际伤情损失赔偿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赔偿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政府规定,不同项目的赔付标准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9级伤残一共赔多少钱

9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本人9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能赔多少钱,需要看你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8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伤残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山东十级伤残赔多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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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级伤残赔多少
山东十级伤残按照实际伤情损失赔偿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赔偿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政府规定,不同项目的赔付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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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十级伤残多少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br />医疗费:<br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br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r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br />住院伙食补助费<br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br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br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br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br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br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br />护理费<br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r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r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r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r />6个月的本人工资; <br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r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br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 />其他规定:<br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br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r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r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br />(三)拒绝治疗的; <br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br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br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br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br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br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br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br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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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赔偿 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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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级伤残工伤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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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级伤残赔偿金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br />医疗费:<br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br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r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br />住院伙食补助费<br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br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br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br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br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br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br />护理费<br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r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r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r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r />6个月的本人工资; <br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r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br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 />其他规定:<br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br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r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r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br />(三)拒绝治疗的; <br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br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br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br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br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br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br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br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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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十级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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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工伤伤残鉴定十级赔偿多少钱?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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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br />医疗费:<br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br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r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br />住院伙食补助费<br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br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br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br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br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br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br />护理费<br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r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r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r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r />6个月的本人工资; <br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r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br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 />其他规定:<br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br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r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r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br />(三)拒绝治疗的; <br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br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br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br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br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br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br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br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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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山东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5
1、一至四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21-27个月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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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br/>十级工伤赔偿标准<br/>医疗费:<br/>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br/>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r/>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br/>住院伙食补助费<br/>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br/>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br/>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br/>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br/>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br/>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br/>护理费<br/>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r/>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r/>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r/>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r/>6个月的本人工资; <br/>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r/>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br/>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其他规定:<br/>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br/>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r/>(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r/>(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br/>(三)拒绝治疗的; <br/>(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br/>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br/>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br/>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br/>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br/>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br/>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br/>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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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级伤残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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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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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山东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5?
1、一至四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21-27个月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14浏览 2024-09-26
山东省十级伤残赔偿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br/>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r/>(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br/>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br/>(一)医疗费<br/>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br/>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br/>(二)住院伙食补助费<br/>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br/>2、要求:住院期间。<br/>3、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br/>(三)交通费、食宿费<br/>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br/>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br/>(四)康复治疗费<br/>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br/>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br/>(五)辅助器具费<br/>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br/>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br/>(六)停工留薪<br/>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br/>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br/>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br/>(七)护理费<br/>1、标准:<br/>(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r/>(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br/>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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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十级伤残赔偿
10w+浏览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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