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几年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员工在职期间开设公司是否要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员工在职期间开设公司的,不一定需要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果开设的公司是与就职的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开设的公司的业务与就职公司的业务完全没有关系的,则并不违法竞业限制的规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员工在职期间开设公司,需要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吗
员工在职期间开设公司的,不一定需要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果开设的公司是与就职的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开设的公司的业务与就职公司的业务完全没有关系的,则并不违法竞业限制的规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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