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所谓重复起诉,乃是指当事人在某一已作裁判且效力已然确立的案件中再度提出起诉。
鉴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维护司法既判力的重要需求,当事人的诉权已经在此案中耗尽,因而对于重复起诉,立法禁止其再度提起诉讼。
若逾越此禁令而再次提起诉讼,则被视为构成重复起诉,非但如此,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前述情况下亦不得对已决案件的裁定内容进行与生效判决相冲突的重审或认定,否则此行为必将违背“一事不再理”之诉讼原则。
具体来说,要确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其一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身份保持一致;
其次为后诉与前诉所涉的诉讼标的完全一致;
最后即为后诉与前诉所请求的标的相当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从根本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提起撤销的法律规定
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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