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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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界定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定义。 但根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规,可诠释为: 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职业优势,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有共谋犯意的非公职人员,利用公务人员职位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产,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行为。
共同贪污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一、共同贪污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定义,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尚未进行确切界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以及贪污罪的明确法规,基于此我们得以给出如下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科学诠释:

两位具备特殊身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员工,借助其职业地位上的优势,又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没有公职人员身份但与之具有共谋犯意的其他人,利用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位便利,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产,且在数量上达到了一定规模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共同贪污如何量刑

对共同犯贪污罪的,根据其各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同贪污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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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是指一方明知道贿赂是违法的还要去做,贿赂官员或者其他人就构成了共犯的行为。而且一方明知道对方接受了贿赂但是还是不予举报的也构成了贪污罪共犯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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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贪污罪入狱了,我想了解一下这个贪污罪司法解释,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br/>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br/>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br/>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br/>(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r/>(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br/>(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br/>(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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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共犯
10w+浏览2024-11-23
贪污罪的共犯有什么相关内容
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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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
10w+浏览2024-10-02
关于共同贪污罪数额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朋友遇到一些相关的问题,想要咨询一下这个。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br/>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lt;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gt;(法[2003] 167号,2003年11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br/>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犯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有的为了避免对从犯量刑失重,仍按照《补充规定》确定的原则,以个人所得数额确定刑事责任;有的则按照个人参与的贪污总数额,确定从犯的刑事责任。为了统一刑法的适用,《纪要》根据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明确:“《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即共同贪污犯罪的组织、指挥者的“个人贪污数额”是其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贪污总数额,其他主犯和从犯的“个人贪污数额”按照其参与数额认定。鉴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按照个人参与数额确定刑事责任有时会出现量刑明显过重的情形,不能体现《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纪要》进一步明确:“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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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9-08
朋友爸爸涉嫌贪污被查,担心会处罚很重,请律师详细说明一下2016年贪污罪司法解释的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关于2016年贪污罪司法解释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下:<br/>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br/>9.<br/>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br/>贪污贿赂犯罪案件<br/>(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br/>“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br/>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br/>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br/>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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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
10w+浏览2024-10-17
你们好,请问贪污罪的量刑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学论文要用
[律师回复] 第三百八十二条<br/>贪污罪<br/>贪污罪<br/>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3] <br/>第三百八十三条<br/>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br/>(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br/>(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r/>(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r/>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br/>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br/>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br/>第二百八十七条<br/>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br/>第一百八十三条<br/>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r/>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br/>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r/>第九十三条<br/>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r/>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br/>第九十一条<br/>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上述即为贪污罪的量刑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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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罪
10w+浏览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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