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出现了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足够强大到能够彻底颠覆原有的判决或裁定;
(2)在原判罚和裁定中确定的基本要素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3)原判罚和裁定中主要依靠的证据被认为是伪造的;
(4)在原判罚和裁定中主要的证据没有经过充分的验证与鉴定;
(5)对于审理此次案件必须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收集,且已经提交清晰明了的申请给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并未进行任何调查收集的举动;
(6)原判罚和裁定中适用法律的挑选确实存在重大偏差。
(7)存在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从而导致管辖权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
(8)审判机构的组成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对于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执行必要的回避操作;
(9)无法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士未经法定代理人代表其进行诉讼活动或者应当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因为不能归咎于他们自己或者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参与到诉讼之中;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参加辩论的正当权益等。《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三)案件经过本院或者本院原大区分院复核的; (四带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已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都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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