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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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包括: 针对国务院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诉讼;海关事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些构成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在下级人民法院中,可以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通常来说,这些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针对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县级(即下级人民政府)之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类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之内;

其次,涉及到海关事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样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此外,对于在本辖区内发生并且具有重大性和复杂性的行政案件,也应当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根据国内相关法规,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是其处理对象。

以上内容构成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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