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上讲,再审判决一经颁布,便无法再次寻求复审或其他救济途径。
然而,存在三类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具有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请求抗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在三种情境之下,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拒绝再审申请;
迟滞未对再审申请作出决定(超过法定期限);
以及再审判决、裁定出现严重失误等情况,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请。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在三个月之内进行严谨且细致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应给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提出或不予提出的决定,当事人将不得再次向同一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检察院没有让签认罪认罚说明什么
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是符合法定情况不需要签署,或者是没有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没有抗诉申请再审还有什么救济途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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