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包方对发包方追偿工程款项未能获得成功且双方无法通过和谈途径加以解决的话,唯有诉诸法律途径来主张并收回工程欠款。
然而,待司法程序正式启动后,原告方(此处指承包方)需向法庭提交了一整套全面详实的证明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施工单位之有效资格证书;
(2)工程项目对外招投标资料;
(3)工程从报建到完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件,如规划、国土以及施工许可证等;
(4)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5)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必需施工图纸;
(6)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原因的官方证明及相关损失证明;
(7)详细记录工程进度状况及施工细节的施工日志;
(8)对于工程量增减情况的详细签证;
(9)设计变更引发的所有文件;
(10)保障工程品质合格的质量验收证明;
(11)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
(12)工程分项包工状况明细;
(13)整体或分期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相关文件。
以上列出的所有证据均应是在诉讼发起之前便已完成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的,因此在整个施工进程中,密切关注各项证据材料的采集、保管工作显得尤为关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二、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方需要什么证据才能要回工程款”,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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