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员工请假工资怎谁支付

最新修订 |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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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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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孕期女职工的休假工资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孕妇享3个月带薪产假,基础薪酬按公司核定基数支付,计件制收入者按前三个月平均收入评定。病假工资基于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80%,不足部分需足额发放。禁止强迫孕妇从事超强度或限制性工作。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量应适当调适。
怀孕员工请假工资怎谁支付

一、怀孕员工请假工资怎谁支付

当在职女性经历孕期过程时,其休假的工资制度可参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详细地规定与计算:

首先,孕妇享有3个月的带薪产假,在此期间的基础薪酬应按照公司的核定基数进行支付;

而对于实行计件制收入的工作者则需根据其之前三个月的平均收入来评定。

其次,倘若劳动者因生病需要请假就医,无论是底薪领取者还是业绩提成者,其应得的薪资都需基于历史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计算。

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公司必须确保工人的薪金仍不能少于当地同行业的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若是实际到手的薪水比这一底线还要低,那么就应当足额发放当地同等行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除此之外,公司也不可强制要求正在怀孕的女性职工承担超过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或参加孕期限制的作业活动。

对于已怀孕满七个月的女性职工,我们将采取更为人性化的措施,对于她们的工作时间和夜班的工作量进行适当调适和放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怀孕员工如何去拒绝公司的调岗

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国家的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的。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如果公司的调岗不是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那么怀孕女职工是可以拒绝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怀孕员工请假工资怎谁支付”,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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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特殊时期,女职工在孕期内,工资应该正常发放,不得因为怀孕就降低福利。女职工正常出勤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因为怀孕请假,比如保胎假、产检假等,工资也不能受影响,要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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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怀孕期间,在公司请事假长达八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帮我继续交纳各种保险,可到头来,自己部份及公司部份全都要我个人支付,请问合理吗?请问律师公司员工怀孕请假保险由谁承担,员工在请假期间保险由谁来支付
[律师回复] 产假:<br/>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br/>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br/>  <br/>(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br/>  <br/>(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br/>  <br/>(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br/>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br/>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br/>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br/>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br/>  产前假:<br/>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br/>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br/>  授乳时间哺乳假:<br/>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br/>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br/>  保胎假<br/>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br/>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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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表姐前段时间发现自己怀孕了,这几天因为怀孕和公司请了假说是要去做检查,这段时间请假有点频繁,想要问问怀孕期间支付工资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br/>一、怀孕期间请假有工资吗<br/>有。孕妇与胎儿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的妇女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那么在上海,处在怀孕期的女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该怎么计算?<br/>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br/>(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br/>(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br/>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怎么处理?<br/>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br/>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br/>二、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工资给付标准<br/>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br/>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br/>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br/>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br/>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br/>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br/>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br/>说明<br/>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br/>说明<br/>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是无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补贴。<br/>3、在长病假六个月期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如下:<br/>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br/>4、病假待遇低的“两个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个封顶”,具体标准如下:<br/>第一个保底: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br/>第二个保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br/>注:2010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280元/月,月平均工资是3896元/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br/>企业与员工就长病假存在的理解分歧与困境的根源在于:如何理解女职工生育的意义,如何理解国家、企业、家庭、个人在职工生育待遇方面的经济分担问题。企业自主用工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而这种责任的范围是否可以无限地扩大?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遵规守法、人工成本、生产经营管理等因素考虑后,会有一种理性的选择,这个理性的选择包括对在职员工的利益保障与未来招募新员工的限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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