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没有管辖权能否保全
在管辖权异议提起之日起至异议裁定作出期间,由于管辖法院仍未最终确认,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草率地裁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待管辖权异议裁定正式生效之后,则应交由具有管辖权之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保全行动。
当情形特殊且事态紧急,如果未能迅速展开保全工作可能会给涉案各方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权益侵害时,我们认为,此时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果断地作出推动财产保全行动的裁定(此种行为有些类似于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策略)。
然后待到管辖权裁定正式生效后,若发现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对此案并不具备管辖权,那么经过审批程序,相应的财产保全行动相关手续可以被转移到确实有权限的司法机关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法院没收财产仅是否包括合法财产
法院没收财产是仅包括合法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没有管辖权能否保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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