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多占宅基地举报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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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宅基地遭受不法之徒蓄意侵犯时,权利受损方得以采取下列三大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向直接侵权之人为协商寻求解决之道,敦促他们终止不当侵犯举动;其次,寻求当地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介入协助调解处理纠纷事宜;最后,搜集相关侵权证据,诉诸法院以控告对方滥用民事权益等状况,并主张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
村民多占宅基地举报

一、村民多占宅基地举报

1.若宅基地遭受不法之徒蓄意侵犯时,权利受损方得以采取下列三大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向直接侵权之人为协商寻求解决之道,敦促他们终止不当侵犯举动;

其次,寻求当地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介入协助调解处理纠纷事宜;

最后,搜集相关侵权证据,诉诸法院以控告对方滥用民事权益等状况,并主张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既包含了合法获得及合法使用两大部分内容,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以及使用权,有权依循法律规定充分利用该土地修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对于任何非法扩大、吞噬乃至抢夺宅基地之外来者,都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同时,若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对公众权利造成妨害,或者损害到他人的房产、交通、排水、空气流通、日照等相邻权益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负起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村民私自强占集体坑塘应该怎么处理

村民私自强占集体坑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村民多占宅基地举报”,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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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信阳村民宅基地被占应该怎么办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
[律师回复]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br/>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br/>(2)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br/>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br/>(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br/>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br/>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br/>《意见》规定,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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