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违约可否拒绝收楼
业主在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有权拒绝接收其购买的物业:首先,当该小区尚未实现道路通行顺畅,以及水、电、燃气和暖气设施均未到位的情况下;其次,如果该项目未能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接着,如果开发商未能向购房者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纪录;再者,若开发商无故将交房日期延迟至超出原合同约定时间3个月,且购房者已对此进行过书面催告;此外,如开发商未获相关部门许可,擅自更改了房屋结构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配套设施建设;最后,若是开发商在获得许可之后对商品房规划设计进行修改却未得到购房者的同意。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也可导致业主拒绝接受物业:首先,若无法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接着,如果合同并未约定,而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原合同所规划的误差百分比大于或等于3%(这个数值包括3%)时,业主即可拒绝收取物业,同时可以选择终止购房合同;最后,若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发现房屋主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业主亦有权拒绝接受物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可否退房?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有: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退房。
2、开发商违约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退房情形。
3、开发商违约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可否拒绝收楼”,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